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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的子女还能要抚养费吗?

  

  本报记者 廖冬云 通讯员 朱立文

  现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年满18岁的子女还能否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12月7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拾胡拉·那木尔别克,让她就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2015年,娜某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娜某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向娜某支付抚养费400元。2021年,娜某已满18岁,查出患有大病,其父亲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娜某的病需长期治疗,娜某母亲无固定收入,娜某将父亲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

  拾胡拉·那木尔别克表示,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在本案中,娜某虽年满18周岁,但她患有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无独立生活的条件,娜某要求没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存在以上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父母都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子女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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