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免去:
易萍同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决定免去:
张 磊同志自治州司法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春雷同志为自治州司法局局长。
(三)
免去:
赵鸿武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秀春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马文俊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 丽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闫 雪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李红霞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樊健健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
免去:
王春雷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努尔巴拉提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学勇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易 萍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唐 军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艺文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