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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免责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刘阳 付肖

  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期,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4月3日,新疆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该公司的运输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在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某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章处盖章后,并书写“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

  2021年2月23日5时50分许,新疆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胡某驾驶该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胡某在事故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胡某初次领驾驶证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因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至2021年12月17日。

  事故发生后,新疆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表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胡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属免责情形,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新疆某物流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15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事故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投保人一栏上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解释说明,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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