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余江雁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桂琴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赵瑞琴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彭国梅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赵建生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 睿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周美蓉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 鑫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郑洪彪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静蓉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杨 睿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朱险峰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赵 瑞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李 平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周美蓉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 鑫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郑洪彪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李静蓉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孙青莲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文玲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赵丽丽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