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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 10年前的货款能要回来吗?

  

  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赵丽丽报道:日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各方权益、避免矛盾发生,一般会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关细节、条款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却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汪某、芦某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事隔10年后,2022年1月,汪某将芦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货款以及因逾期造成的相关利息损失。

  现如今,这10万元货款还能兑现吗?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3月起,昌吉市个体经营户汪某陆续向芦某出售各类蔬菜种子,价值10万元。因双方互负债务,芦某建议用该货款来折抵债务,但此建议搁置,10万元货款给付时间也未约定。2022年1月,汪某将芦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货款以及因逾期造成的相关利息损失。

  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芦某向原告汪某支付货款10万元及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芦某以本案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为由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汪某和芦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汪某有权随时向债务人芦某要回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各类合同主体也应当注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货物交付时间及货款履行期间,避免债权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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