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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履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本报通讯员 庞海花

  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9年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业主祁某某今年70岁,其居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但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1年年底,业主祁某某以其地下室管道漏水,多次反映,某物业公司不履行管护义务为由拒绝支付9年的物业费4000余元。期间,物业公司多次与业主祁某某协商,并通知其支付物业费,但至开庭时,祁某某仍拒绝支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祁某某作为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或法定的管理服务等义务,业主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并未赋予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权利,故祁某某以其地下室管道漏水,物业公司不处理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4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给其造成损失,业主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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