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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下存在缺陷的玉米种导致减产,损失谁承担?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 (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陈丽慧 朱嘉报道)存在缺陷的玉米种子种下去后,导致农户减产,农户可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作为销售者,是否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生产者向销售者赔偿损失300余万元。

  2014年3月,某生产玉米种的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种业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科技公司向销售公司出售玉米种子97.9万公斤,总金额1500余万元。2015年,某县128家种植户因在该销售公司处购买的玉米种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8000多亩玉米严重减产,种植户要求销售公司赔偿减产损失。该县法院通过多次调解,由销售公司向128户种植户赔偿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2022年3月,销售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追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其与销售公司签订的种子购销合同表明,科技公司在2014年春季期间销售给销售公司的玉米种子产品合格,不存在质量瑕疵。128户种植户所使用的种子并不是由其销售给销售公司的,种植户减产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的玉米种子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某县的128户农民出现严重减产情况,造成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案涉玉米种子造成的损失,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科技公司追偿。2022年8月,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科技公司赔偿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利息合计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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