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晓芳、通讯员张桂香报道:“感谢话务员耐心倾听我的诉求,还帮我联系了相关部门,不到两天我反映的问题就解决了,这让在昌吉市出差的我感受到了满满的安全感,为昌吉效率点赞!”近日,萧先生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昌吉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中心,并向该中心工作人员致谢。
事情还要从3月中旬说起。3月11日,萧先生用美团APP在昌吉市一家百货商行购买了7包方便面和1瓶饮料。收到货品后,他打开饮料饮用,饮至多半时发现味道不太对,于是拿起饮料瓶查看,这才发现所购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27日,保质期为9个月,现在已经超过保质期2个多月。萧先生遂通过催吐的方式将部分过期饮料吐出。随后,萧先生找到该百货商行反映问题,要求店主退还4元饮料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因未与商家达成协议,3月12日,萧先生拨打昌吉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话务员巴丽江·木拉提接到热线后,详细询问了萧先生的身体状况和事情经过,安抚了萧先生的情绪,并立即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3月13日下午,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该百货商行现场检查,未在店中发现过期食品。经询问,该商行店主承认因其疏于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向萧先生出售了过期的饮料,同意退还4元饮料款,但店主认为并未对萧先生造成严重后果,拒绝赔偿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执法人员认为,百货商行的经营者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执法人员对百货商行店主进行释法明理后,该店主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向萧先生表示歉意,退还饮料款4元,并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款。
当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对百货商行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妥林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店面,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产品信息,索要并留存购物小票等有效购物凭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应注意留存购物发票、过期产品等相关凭证,拨打0994-12345或12315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