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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通报四起医疗美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近年来,人们对“美”的追求,让医疗美容行业呈爆发性增长态势。然而,“颜值经济”下的“美丽陷阱”也逐渐显现。其中一些“黑医美”“假医美”为牟取利益,无相应资质非法使用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疗美容药品,同时部分生活美容机构存在违规开展微创、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导致危害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近年来,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捍卫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首要责任,坚持主动出击、高压严打,依托专项整治、社会监督等方式,有效整顿规范了医疗美容行业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2022年下半年以来四起非法医疗美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阿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6月17日,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解放路某美发造型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阿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昌吉市某美发造型室经营者阿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顾客开展割双眼皮、双眼皮埋线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阿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元整(8000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擅自执业案

  2022年8月5日,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亚中商城某发型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及非医师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场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3825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赵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8月5日,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亚中商城某发型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者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第三人“赵某某”提供切双眼皮、祛眼袋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经向公安机关发函协查,2023年3月3日得到赵某某相关线索。经调查,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在昌吉市某发型工作室擅自为顾客割双眼皮、祛眼袋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零柒拾伍元整(5075元),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胡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3年1月11日,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昌吉市建国西路某大厦职工宿舍内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胡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无固定场所,擅自为顾客注射保妥适(除皱美容针)。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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