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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上接09版)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审议结果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继续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印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涉及区域性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人大代表票决制。

  第三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有权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办理过程依照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提请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前应当召开代表座谈会议、政情通报会,通过“代表之家”广泛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

  必要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提供详细材料。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交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做出说明。

  主席团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预算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五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州长、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的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三条 选举和通过表决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本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罢免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本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二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受质询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受质询的机关以书面答复质询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表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三条 代表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七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五条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十六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七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七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或举手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九章 公布和归档

  第七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法规案、决议、议案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昌吉日报》、广播、电视和各类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并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八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工作报告、决议等依照相关规定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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