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魏女士发生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1月12日,魏女士(79岁)在家中摔倒致使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花费20余万元。3月1日,魏女士向中国人寿昌吉分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
根据魏女士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住院病史主诉中显示:患者及其家属共诉,2023年1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被保险人魏女士在家中得知亲戚去世消息后非常悲痛不慎摔倒,左髋部首先着地……出院诊断: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血小板减少、贫血(重度)、高血压3级(极高危)。
中国人寿昌吉分公司接到该理赔申请后,以魏女士本次摔倒非意外造成,故做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因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其中:“外来的”是指由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事故,比如车祸、溺水、猫抓狗咬等;“突发的”是指在瞬间造成的且没有较长过程的事故,比如触电、高空坠落等;“非本意的”是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或者非被保险人本人意愿造成的事故,比如飞机坠毁、食物中毒等;“非疾病的”是指非疾病原因导致的事故,常见的脑梗、心梗、脑溢血等属于疾病范畴。
魏女士因情绪悲痛摔倒,一般是脑供血不足引起的,由于人体过于激动,血液循环加速引起心脏负担过大,导致人体大脑缺氧引起眩晕摔倒。综合被保险人魏女士提供的住院病史主诉和出院诊断结果,明显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故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具体的事件,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有明确的释义。如果是由疾病导致那就不属于意外。如何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保险四大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理赔资料。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来源:中国人寿昌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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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推进医保惠民,扩大全区各族群众医疗保障范围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普惠政策。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执行,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个人不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办,每年度由不同商业保险公司承接理赔业务。2023年度赔付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赔付范围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基础上再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