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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年5次起诉离婚,法院终判离!

  

  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报道:“这已经是我第5次起诉离婚了,我还是要坚持离婚……”原告在法庭上坚持说。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据悉,2018年,原告与被告恋爱结婚,2019年两人育有一女,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自女儿出生后,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以继续一起生活。

  原告曾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先后4次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除一次原告主动撤诉外,其余3次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4次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他已经第4次起诉离婚,加之双方已分居,因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虽已分居,但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女年幼,被告希望法院再给她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

  阜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从恋爱到结婚,经历过一段人生美好时光,被告也因结婚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原告工作忙,疏于沟通,现婚生女尚小,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段时间,认真谨慎考虑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表示他于2019年8月就已和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已超过一年,符合法律离婚条件。

  阜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运思静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与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但是双方分居多年,经法院3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亦分居至今,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运思静说,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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