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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荷苒·马汗报道:8月28日下午,记者从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于2022年12月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聚焦昌吉州地下水全域超采和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的地下水浅层含水层疏干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规范地下水管理。这既体现了地下水管理更“严”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条例》不分章节,共24条,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节水措施、机电井管理、地下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坚持以地下水保护为主,以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为基本制度,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昌吉州地下水取用水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从细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为推进昌吉州生态文明建设,奋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作出积极贡献。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说:“近年来,昌吉州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0余件,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施行作为保障我州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所在,是大主题谋篇、小选题切入的重要立法实践,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上,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向东致新闻发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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