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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

  

  本报讯 通讯员李振华报道: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公开开庭,成功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

  2014年,被告陕西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了木垒县某景区徒步景观工程。同年7月19日,被告陕西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艾某某与原告颜某某签订了木垒县某景区徒步景观工程清包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为贴砖面积每平方米68元,面积以实际测量为标准,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整体完工后,颜某某收到工程款238500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遂将陕西某公司诉至木垒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提供工程款发票,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提前认真阅卷,深入现场勘查,积极参与庭审合议,主动释法、普法,较好地发挥了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

  经审理,原告颜某某作为自然人,并未有劳务企业施工资质,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依据法条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因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完成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多年,故原告颜某某有权请求陕西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价款,经鉴定,确定的面积乘以协议确定单价,工程总造价为336627.2元,扣除陕西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98127.2元。陕西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时,颜某某需提供正规发票,故法院对陕西某公司要求颜某某出具发票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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