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帆报道: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劳动报酬纠纷案,在承办法官、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努力下,案结事了。
2022年2月,郭某、许某、赵某与新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竞业保密限制等事项做了约定。今年2月,公司因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决定让郭某、许某、赵某离职,并与三人分别协商好离职工资和补偿金,约定将上述款项于2023年3月支付完毕,但公司直至8月仍未向三人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三人无奈将新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木垒县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该公司,并向公司负责人了解案情,核实工资发放情况。承办法官了解到,近三年来,该公司运营艰难、入不敷出,现已不再正常运转,确实难以承担工人工资。此后,法院又积极与检察院联系对接,由检察院对本案发起监督;会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其间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进行有效法律普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疆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许某、赵某支付工资合计31748.58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跟踪问效,了解到该公司已将上述工资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