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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发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行政执法行为由谁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方式是什么、监督结果如何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引发社会关注,大众普遍认为这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一头连着各级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切身利益。它牵涉主体多、范围广、数量大,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也直接影响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落实“执法为民”,首先要落实“监督为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执法温度,严格执法效果,以法治监督管住行政执法“任性的手”,全面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有发生,比如粗暴执法、“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仅大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更对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带来危害。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对执法权缺乏刚性约束、监督机制“缺位”,从而导致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把群众利益抛在脑后,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加之问责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有把行政执法监督当作统筹行政执法的有力抓手,织牢监督之网,聚合监督之力,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纠偏,让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新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程中,需要不断夯实依法治疆基础,锻造一支懂法、用法、守法的执法队伍来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创新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者素质、优化政务服务显得至关重要,这既是新疆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题中之义,也是确保行政执法质效的重要路径。从条例看,无论是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是强化监督实效,增强刚性约束,都充分体现了执法监督求实效、动真格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等七种情形,明确了相关责任处理规定。这与前不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强调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的规定,形成了有效衔接,为严守法律尺度,增强执法透明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提供了法律支持。从中可以看出,管住行政执法“任性的手”,就是让行政执法宽严并济、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执法监督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中,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任性”。只有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中感受到规范文明、公平正义,才能涵养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