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赵斌报道: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滨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4年8月7日,某电力有限公司承接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变压器安装工程,工期为25天,工程价款为5.5万元,双方约定,该工程款需于验收送电后全部付清。某电力有限公司依约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并于约定时间完工,在经验收合格后送电,但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支付1万元后,剩余的工程款始终未付。某电力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将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滨湖法庭。
滨湖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发现,被告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因合作社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并非主观拖欠工程款。
承办法官认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多次向被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说明不支付款项对其信誉的影响,被告态度发生转变,向原告道歉,最终双方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今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4.5万元,至此,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