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高源、朱嘉报道:“小饭桌”的出现,解决了家长照顾孩子就餐、休息、接送的难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当出现意外事故时,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1年9月5日,小宇(化名)的母亲张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聊天,决定将小宇交由李某开办的“小饭桌”托管,托管义务为:中午放学时李某将小宇从学校接回“小饭桌”托管处吃饭并午休,下午上课前再送回学校,托管费用600元一个月。张某将小宇送到李某的“小饭桌”托管至该学期结束。2022年2月新学期开学,张某又将小宇送至李某处托管。
2022年2月28日15时许,李某带着小宇及其他3名孩子从“小饭桌”托管处前往学校,因孩子多,李某没有牵小宇的手。途中,小宇在一斜坡处滑倒受伤,李某立即将其送往昌吉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宇脑震荡,左眼眶下壁骨折,李某共支付费用2966元。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1日,小宇在自治区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左眼眶爆裂性骨折等,李某支付费用2.4万余元。2022年3月18日,小宇进行左眼眶壁骨折整复术。2022年7月5日,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小宇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小宇因外伤致左眼眶爆裂性骨折与2022年2月28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遗留左眼复视,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支出鉴定费2580元。因损失赔偿问题,张某与李某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小宇受伤并非他人行为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受伤,自己并不是小宇的监护人,也未与小宇的法定监护人进行约定或签订任何监护协议,并无监管责任。自己从事的“小饭桌”是餐饮服务的个体,提供就餐服务,如果因就餐引发的身体不适,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就小宇摔伤的赔偿与本人无责,故不应该承担赔偿。况且,小宇受伤后,本人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送到医院就诊,履行了及时救治义务,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饭桌”属于有偿临时托管机构,小宇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小宇受伤的过程可以看出,小宇受伤时,李某未在小宇身边,李某疏于监管未尽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7月25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小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9330.16元。
对此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1月6日,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赔偿小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提供学生托管服务,应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鉴于未满8周岁的儿童是特殊主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别保护。李某辩称小宇摔伤是有自身的过错,但小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显然无法正确认识。小宇走路时未牵着李某,他走上斜坡时,李某就应当予以制止,并提醒小宇。李某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