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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侥幸!同一地点两天内 民警查获3起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任圣浩报道:无证驾驶行为等同于“定时炸弹”,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心理,无视法律铤而走险。2月1日至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昌吉大队民警在G30连霍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乌鲁木齐方向)执勤点例行检查时,连续查获3起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2月1日23时27分,民警在对一辆未年检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员沈某(化名)出示驾驶证,沈某却说忘带驾驶证。民警让其出示电子驾驶证时,沈某还是拿不出。经查,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在学习科目二,属无证驾驶。民警对沈某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依法暂扣其驾驶车辆,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月2日11时20分,驾驶员林某(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G30连霍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乌鲁木齐方向)执勤点,看到前方有民警检查时,立即放慢车速,犹豫不前。民警怀疑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遂要求其停车并出示驾驶证。经查,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终,民警对林某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月2日14时54分,民警对一辆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依法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俞某(化名)只将行驶证递给了民警,谎称忘带驾驶证。民警查询发现,2018年4月,俞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2019年7月,俞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再次查获,且违法记录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目前驾驶证处于吊销期间。最终,民警对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重处罚,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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