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主管主办 昌吉日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5-0010






市民反映: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离婚协议书不是依据吗? 部门答复: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本报讯 记者眭晶晶报道:“我和前妻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家里的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我一直在还房款,现在房款还完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我办产权证,非让女方到现场来。离婚协议上女方已经签过字了,民政局都认,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什么不认?”

近日,呼图壁县鱼先生拨打昌吉州融媒体中心新闻热线,反映呼图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给他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呼图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霞答复说,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能用于离婚登记时的证明,不能作为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的证明。李霞说:“离婚只表示婚姻关系的结束,协议是两人对财产的分配约定,但是对于登记机关来说,它确实不具有登记效力。所以我们不能根据离婚协议就给他办不动产证,女方必须来我们这里签订财产放弃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文书。”

鱼先生说,他和前妻离婚后,双方就再没有任何联系,目前已经找不到前妻。那么,在一方找不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到底能不能作为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呢?

据悉,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阳海玲曾提出,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建议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记者了解到,对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自然资源部会商民政部门共同研究,认为“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李霞提醒,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李霞说:“可以在离婚当时就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来签‘财产放弃协议书’作备案,或者到公证处办委托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各种原因,几年之后再办不动产登记的时候产生纠纷。如果一方实在找不到,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这套房产的所有权,拿着法院的判决文书,我们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的转移登记。”

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后,鱼先生通过身边朋友多方联系,终于找到前妻,双方在呼图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目前,他已经拿上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 2024-03-13 1 1 昌吉日报 content_59052.html 1 市民反映: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离婚协议书不是依据吗? 部门答复: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enpproperty-->